失智社區服務據點遵照防疫管理指引,即可逐步恢復提供服務


發佈日期:2021-07-22
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(22)日表示,國內COVID-19疫情趨緩,考量失智服務對象及家庭照顧者需求,並兼顧疫情社區傳播風險,確保服務人員與服務對象健康,衛生福利部特別訂定「失智社區服務據點因應COVID-19防疫管理指引」(詳見新聞稿附件),各地據點於防疫完備工作的前提下,遵照指引即可逐漸恢復提供服務。

失智據點因應COVID-19防疫管理指引之重點包括:

一、提供服務條件(含服務人員、服務對象及陪同者):
(一)完成接種疫苗第一劑且滿14日者。
(二)未接種疫苗、接種第一劑疫苗未滿14日者,首次提供/接受服務前應自費提供3日內抗原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。
(三) 服務對象接受服務,應採事先預約登記,依失智據點服務人員可提供服務的人數調整,並配合實名制等相關措施。
(四)失智據點服務人員於提供服務前,應建立服務人員名冊。
(五)疫情警戒為第二級以上(含)期間,不提供照顧者課程;所辦理之認知促進、緩和失智等服務項目,原則應由失智據點服務人員自行辦理。惟外聘講師如符合已完成接種疫苗第一劑且滿14日,或疫苗第一劑接種未滿14日,且於首次提供服務前自費提供3日內抗原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者,不在此限。 

二、自主防疫管理措施:
(一)疫情警戒為第二級(含)以上期間:
1.建立健康監測及異常通報機制。
2.規劃服務動線、分區空間與隔離空間,建立分艙分流及分組活動、用餐機制,並保持社交距離。
3.設置於醫療院所及各類機構(含長照、老福、身障、護家機構)內之據點,據點服務人員不可與機構工作人員共用、混用或支援。
4.相同活動空間不同時段有其他單位使用者,每服務時段間應間隔至少2小時,並加強環境清潔消毒。
5.與其他單位同時段使用相同活動空間,活動場地間應至少間隔2公尺以上,並設置屏蔽。
6.服務人員、服務對象(含陪同者)為居家隔離、居家檢疫、自主健康管理者,不可提供、使用失智據點服務。

(二)疫情警戒為第三級(含)以上期間,強化防疫措施:
1.服務人員及服務對象(含陪同者)如未接種疫苗,應配合切結每週進行1次自費抗原快篩或PCR檢驗。
2.非屬服務人員名冊內人員,應避免出入據點。
3.失智據點不收新案,暫停供餐,並禁止訪客進出。
4.屬設置於各類機構內失智據點、同日(同時段或不同時段)與其他單位共用場地之失智據點,暫停服務。

三、發現COVID-19疑似病例或確診病例之應變措施:
(一)發現疑似病例,據點應於24小時內通報地方衛(社)政主管機關,於隔離空間等候就醫或返家,且不得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前往醫院或篩檢站。
(二)任1名服務人員、服務對象(含陪同者)確診時應暫停服務,並立即通知地方衛(社)政主管機關,並依衛生主管機關或防疫人員之指示,配合疫調、匡列及篩檢等防疫措施。
(三)應將相關人員進行造冊,並就已知資訊與其聯繫,請其配合疫調。